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由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今天起正式施行。全文如下: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